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一、网络中心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长江大学校园网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二、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

三、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

四、网络中心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学校治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五、严禁擅自连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应的信息安全协议。

六、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网上信息发布原则,各二级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审查本单位上网信息,严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

七、网络中心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党办、校办并立即销毁。

八、校园网各级管理机构设定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中心可提出警告、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